抢劫罪的主犯如何认定
被告人潘某于1999年3月16日伙同另外两名同伙,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以打车为名,租乘被害人何某的出租车,在到达某地后,将司机何某控制并残忍的杀害。随后三人将何某尸体抛至一涵洞内,并将出租车以1.1万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出租车价值8.05万元。事发后,潘某的两名同伙相继归案并获刑。潘某直到2011年8月5日被抓获。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潘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潘某用胶带纸封住被害人嘴巴,用拳击打被害人何某的胸部,用手扼何某的颈部,与同案犯共同导致何某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犯罪手段及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985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