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自首怎么认定
2012年5月至6月,王某先后两次盗窃本村村民刘某、何某某现金各700元和2100元。事发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王某向村干部承认了盗窃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村干部及时报案,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地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8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向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交待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免受法律追究而非主动接受法律惩处,不构成自首,但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在作案后能积极退赃,均可从轻处罚。
2012年9月10日,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