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最低会被判几年
2012年4月,来自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的蒋某、王某、戴某三人伙同代某(另案处理)到湖南省安化县预谋以卖“牛黄”的方式进行诈骗。2012年4月21日,戴某装扮为销售牛黄的人与曹某搭讪,蒋某假扮政府工作人员路过,并表示有医院的朋友能鉴定牛黄真假,然后带曹某见到假扮医生的王某,王某称牛黄是真货,愿高价买入。随后,蒋某提议与曹某合伙购买牛黄,然后卖给王某赚取差价。二人决定以抵押物的方式换取牛黄进行转卖。蒋某谎称以一张存有58000元的银行卡抵押,曹某则将7000元与一副千足金耳环(重3。39克)、一个黑色诺基亚手机现金进行抵押。曹某得到假牛黄后,四人逃离现场。其后,蒋某分得赃款1800元、王某分得1500元、戴某分得800元及金耳环一副、代某分得1750元,剩余1150元被消费。2012年5月2日,蒋某、王某、戴某被抓获。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戴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王某、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