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与甘某二人合谋贩卖假金矿金粉,被告人甘某以其持有的假“黄金粉”进行诈骗,被告人陈某则负责寻找买主。2012年3月8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害人小燕谎称有“金粉”卖,小燕当即表示愿意购买。2012年3月12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小燕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11号2栋3单元某房间内,与携带一袋“黄金粉”的被告人甘某见面,小燕以8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250克假“黄金粉”。二被告在骗得受害人小燕的2万元人民币后平分赃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达20000元,二被告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甘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象山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