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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毁猪圈被判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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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云南省威信县某村村民喻某与王某,因追讨110元买猪款两人发生过争执,被告人喻某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10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喻某在白天已经勘察过王某家圈房的情况下,再次潜入王某家,从王某家圈房破损的玻璃窗处,将已点燃的烟头扔进圈房竹楼堆放的包谷壳上,致使王某圈房起火,烧毁石木结构的圈房2间,烧死怀子三个月的母猪1头,烧伤约250斤重的单猪2头,烧坏木制玻璃窗1扇,木门1道及犁头、背蔸等农具,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烧毁被害人圈房,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8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喻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最后,威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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