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的处罚原则
5旬妇人谢某某发觉帮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有利可图,便谎称其有特殊关系可帮忙办理养老保险,甚至可以在其无钱交付养老保险费时暂时垫付为由,赢得被害人何某的信任,骗取了何某现金5800元。随后又以相同的手段骗取受害人何某某55200元,受害人黄某60200元。2008年底至2009年2月,谢某某共计骗得受害人钱财共计121200元,骗取的款项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后因受害人发觉多次找谢某某追讨,谢某某以写欠条的方式给了受害人,并赔偿了受害人何某某17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120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某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
2012年10月8日,靖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