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2年3月30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伍某1、伍某2、廖某携带假金龟、藏书、门铃等窜至安福县城,被告人伍某1冒充国家地震监测局工作人员以建地震监测塔为由与会看风水的李某及其丈夫于次日上午到某中学附近的山上,后被告人伍某2、廖某假装探测地下有无障碍物并按响门铃,趁李某不注意将假金龟及藏于挖好的坑中,并在挖出假金龟后谎称假金龟是价值100万余元的国宝以骗取李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伍某1提出大家平分金龟,但每人需出点钱买金子代替金龟上交单位,金龟则暂由李某保管,后李某先后支付34000元给伍某1三人,被告人伍某1三人各分得1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伍某1退回赃款12000元,被告人廖某退回赃款20000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伍某1、伍某2、廖某公诉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伍某1的家属代其向李某退回了2000元诈骗款,并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款,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安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1、伍某2、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伍某1曾用类似手段进行诈骗而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实施诈骗犯罪,应予严惩。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归案后,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1、廖某积极退赃,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伍某1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均可从轻处罚。
2012年10月10日,安福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伍某2、伍某1、廖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