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2010年9月初至2011年1月初,广东省广州市某速运公司仓管员文某某、业务主管关某某、业务员关某斌、仓管员龙某某等4人利用各自职责的便利将公司收来的贵重的摄影器材用低值的商品掉包。文某某负责筛选贵重的摄影器材,关某斌和关某某负责购买重量相当的低价商品,关某某负责在货物装上公司的收货车后,换掉快件面上透明胶袋内的快递单,误导派件员将贵重的摄影器材直接寄至关某某家中收取,客户则收到低值商品。在此期间,4人分工作案8次,涉案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03289元,分得的赃款均被用于赌博和消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某某、关某斌、文某某、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控制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处关某某、关某斌有期徒刑两年,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文某某认为量刑过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改判缓刑。
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