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国家电力犯罪吗
2007年7月11日,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刘某家的电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家的电表封印被开启过,电压挂钩螺丝松开,属于窃电行为,于是将被告人刘某将电表拆除。被告人刘某在未经供电企业允许情况下,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2008年10月15日,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发现其窃电行为。经查,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窃电价值5510.4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价值551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