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五年,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四年。2008年6月5日,徐某伙同王某来到南昌市抚生路江西省消防总队门口附近,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某价值9000元的黄金项链一根。7月11日,徐某伙同吴某(另案处理)同样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罗某价值6800元的黄金项链一根。2008年7月被告人徐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徐某检举另一起抢夺案,公安机关根据其举报将涉嫌犯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江某、魏某抓获。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抢夺2次,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5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抢夺1次,夺取他人财物价值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徐某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
2009年2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