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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非法转让土地,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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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1997年,全椒县农业机械公司改制为全椒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5月16日,赵某任全椒县腾宇农机有限公司法人,后赵某将腾宇公司的费用拿到农机公司合计报销共计94044.15元。2001年8月,腾宇公司以承债方式取得农机公司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及部分房产,并于2003年7月29日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安徽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宇公司非法所得160万元,其中赵某分得88万元。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全椒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后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全椒县腾宇农机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属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全椒县法院一审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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