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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以盗窃农民生产资料为业,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25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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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自2007年7月起近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三人合谋盗窃,经常流窜在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永康镇等地,盗走当地农民赖以为生的耕牛数头。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数额高达8万余元。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农民耕牛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还销售、购买明知是他人犯罪的财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自愿认罪并部分退还赃款赃物的行为,法院做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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