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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抢劫十五年后归案自首,抢劫罪的追诉时效

刑事案例           阅读:38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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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追诉时效

1993年6月1日晚,被告人田某1、田某2受邀与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打牌。不料,事实上二人是被安排去实施抢劫。年少无知的两名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和众多“兄弟”一同前往被害人毛某某家中。被告人田某1、田某2和他人分工合作,用刀挟持被害人毛某某一家人,搜得装有黄金、银器和现金的塑料盒。后被毛某某邻居发现,几名抢劫分子落荒而逃。次日晚,被告人田某1等人销赃共得三千余元,其中,被告人田某1、田某2各分得200元。

2008年9月16日,逃跑十五年后的被告人田某1、田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1、田某2在他人邀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起到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十五年后自首归案并且在这期间均无新的犯罪记录,故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实施缓刑。

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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