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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查出漏罪,合同诈骗罪如何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4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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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赵某,上海市无业人员,曾因诈骗罪被判刑6年。赵某在获得假释期间,被查出其曾在1999年底化名“韩某”,参与上海航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宾卡推广和销售工作,后来航旅公司被注销。赵某在知情后,仍然于2000年4月28日至5月24日间,以航旅公司第二代表处的名义对外从事招聘活动,共骗取了前来应聘驾驶员、导游及快递业务员等职位的11名被害人支付的2.43万元保证金,得款后赵某携款潜逃。由于该行为发生在诈骗罪判决之前,并且在假释期间被查出,故赵某被再次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在骗取他人钱款后逃匿。赵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撤销假释,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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