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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团伙抢夺首饰案四被告均获刑,犯抢夺罪的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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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夺罪的怎么处罚

200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赵某、宋某(另案处理)等五人从外地流窜到江西省赣州、信丰境内。由李某和赵某牵头作为组长,分别带领其与三人实施抢夺。被告人李某等五人以菜市场买菜的妇女为目标,主要抢夺耳环、项链等贵重首饰。接下来的一个月内,被告人李某、赵某等人先后实施5次抢夺,首饰总价值20266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指挥并参与了全部的抢夺犯罪;被告人邹某、储某参与4次抢夺;被告人赵某指挥并参与抢夺2次。

一审法院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赵某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赵某伙同原审被告人邹某、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抢夺数额较大。原判认定李某抢夺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不足。其中李某等三人一年内多次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抢夺犯罪数额标准的理解有误应予纠正。

最后,法院终审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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