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集团首要分子的量刑
被告人张某,23岁,初中学历,聋哑人。2004年,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被上海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张某通过他人先后租借了上海市多个村的房屋供跟随他的聋哑人袁某、杨某、周某、曹某、王某、刘某、姚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居住。期间,张某组织、唆使上述人员采用撬开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门或后备箱盗窃手法在徐汇区、闵行区等地窃取车辆内的财物,并将赃物交由其销售。他们的目标场所一般为停车场、菜市场附近、超市、美容美发场所以及居住小区门口,目标车辆大都为暂时停放的车辆。在盗窃所得中,除少部分被公安机关缴获外,还有部分赃物由张某邮寄给潘某,由潘某在北京二手交易市场上销售,共获赃款人民币共5,000元。张某还经常组织手下外地旅游,并且逢年过节多发生活费。张某及其手下总共窃取了共计价值20余万元的公私财物。但张某手下纷纷落网,张某也在2008年6月19日被抓获。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盗窃罪成立。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组织、唆使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2009年2月20日下午,法院对这起盗窃集团首要分子的上诉案进行了宣判,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该被告人张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