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罪需要哪些证据
2008年4月,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宾馆的被告人喇某,对日籍华人稻某谎称,她有一个朋友在马来西亚有公司要被政府收购,需要部分手续费,想要借稻某一些钱,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高额好处费。日籍华人稻某被喇某多次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及日元160万元(折合人民币102000余元),后被抓获。
被告人辩称:从来没有以马来西亚办理资产回购的名义向稻某借钱,只从稻某的小舅子处借过25000元,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喇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涉案数额不对及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喇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稻某陈述,以及涉案证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实的内容均相吻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喇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当庭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