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2008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正村与哥哥赵某某发生打斗。仅因为赵某某家的狗咬死了赵正村家的鸡,被告人鄢春芳(被告人赵正村之妻)持棒追打赵某某的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正村接过被告人鄢春芳手中的竹棒朝赵某某头部打去,赵某某随即倒地。次日12时30分许,赵某某在其家附近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急性颅脑外伤死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正村因纠纷而持竹棒打赵某某头部,致其受伤后于次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被告人鄢春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正村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鄢春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