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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为牟利盗掘古化石,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怎么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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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为牟利盗掘古化石

云南罗平县三个农民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三人,为牟利,伙同他人从2010年8月份起,非法盗掘该县一座山上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并对外出卖,从中获利6万余元。2011年1月,警方从几名购买者劳某和周某家中查获其从三人处购买的不规则石板若干块,经鉴定为化石,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怎么罚

2011年7月18日上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牟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据此,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陈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各处罚金35000元。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劳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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