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窃金矿石被抓
被告人李某为湖南省沅陵县人。2009年5月15日晚,李某伙同其他11位同村村民盗窃湖南省西澳矿业有限公司金矿石4袋,并将盗得的金矿石加工成黄金出售,共获得赃款25200元,李某获得2200元分赃。
在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为卧底,受湖南省西澳矿业有限公司一外国人和张姓翻译指派,卧底村民中以查处何人盗窃。
盗窃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案发后及批捕在逃期间均没有向西澳公司和公安机关反映、报案,且在抓获后第一次讯问时没有供述自已是线人,而被害人西澳公司亦证实,该公司没有安排线人,也没有张姓的翻译,故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8月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