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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诈骗钱财,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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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诈骗钱财

2007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已判刑)冒充重庆市兴泰饲料厂片区负责人,伙同冒充业务员的被告人李某以及负责寻找目标的被告人袁某,来到龙山县欲实施诈骗。龙山县的徐某对他们所描述的“肥宝宝”饲料非常感兴趣,欲做龙山销售的总代理,陈某等人声称不需要出资,只负责仓库和销售,每袋“肥宝宝”饲料的厂价为13元,销售价为17元,4元的差价归总代理所有,厂家每月还发800元工资以及200元电话费,在离开之际陈某等人还留下12包饲料充作样品试销。此后,袁某便以购买一包饲料支付20元工资的方法,雇人去徐某处购买饲料,后12包样品次日便销售一空。徐某见此情形,便打电话告知陈某等人想做龙山县的销售总代理,陈某、李某随即邀请徐某去厂家考察。2007年8月8日,徐某妻子随陈某、李某去往重庆市荣昌县的厂家,袁某则继续派人前往徐某处购买所谓的“肥宝宝”饲料。在参观了兴泰饲料厂后,陈某、李某谎称厂里正在搞促销活动,厂价每吨26000元,商家购买满3吨,即刻获赠0.5吨,购买满5吨获赠2吨。徐某妻子见此饲料销路如此之好,当即决定购买5吨,并将一半的货款65000元作为定金支付陈某、李某。随后,二人将事先在永川市饲料销售商处花18200购买的7吨饲料装上货车,并通知徐某妻子先回龙山县,他们随后就去销售。于是,徐某妻子独自将货运回龙山县,然而饲料却一直滞销无人问津,打电话也联系不上陈某等人,而此时的袁某也接到通知离开了龙山县。徐某夫妇知道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年7月28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龙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受他人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给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龙山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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