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抢劫钱财
200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伙同黄某、王某、尹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县城,并于当晚23时许尾随从忻城县中心文化广场返家的李某,后由黄某、杨某负责放哨,王某、尹某上前抢包。期间,尹某捂住李某的嘴巴,王某撕拽李某的包,李某反抗并大声求救,周围的群众闻声赶到,四人抢包未遂逃离现场。
抢劫未遂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经法庭教育,被告人杨某了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认罪服法,愿意加强学习、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本着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忻城县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7日,忻城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