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以转让探矿权为名诈骗钱财
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1(另案处理)与刘某1、赵某2成立了陕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并从公司受让了陕西省洛南县的华县王家坪一带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随后,赵某1指使张某等人对原始资料复印件中的钼等金属含量的数据进行篡改,并绘制了虚假的地质资料,已达到高价转让探矿权的目的。后来,洛阳皓祯实业有限公司以29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探矿权,并支付100万元定金,后发现地质资料作假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了100万元定金。2008年初,被告人赵某1、刘某1等人再次将该探矿权转让给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从而骗取人民币6000万元。
诈骗罪怎么判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1、焦某、张某、韩某、李某、赵某、高某、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裴某知焦某系犯罪的人而帮助焦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2010年7月21日,鹤壁市中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等9人有期徒刑3年到10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