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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盗窃团伙被抓,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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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盗窃团伙被抓

2009年5月至8月,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的陶某与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二次被判刑的王某在狱中相识。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陶某遂纠集兰某、丁某等人在江西省铜鼓县县城和乡镇及湖南省平江县等地以盗窃摩托车进行非法获利。据悉,几人共作案44次,盗窃摩托车44辆。其中,陶某盗得摩托车36辆,共计价值9万余元;王某盗得摩托车33辆,共计价值8万余元;兰某盗得摩托车9辆,共计价值2万余元;丁某盗得摩托车6辆,共计价值1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陶某有期徒刑15年、王某有期徒刑13年、兰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丁某等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陶某、王某、兰某及丁某均不服判决,遂以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宜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王某、兰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陶某、王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兰某、丁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陶正良、王小满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小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陶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兰某、丁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判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均予以确认。

2010年8月4日,宜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陶某、王某、兰某、丁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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