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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开除后报复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5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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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开除后报复公司

现年25岁的被告人蔡某原为福建省厦门市某公司的驾驶员。蔡某工作不足8个月就被单位开除,怀恨在心,决意报复。因此在离职交接时,蔡某只上交了一把公司车的钥匙,留下了自配的一把。2009年1月19号,蔡某偶然发现自己原先驾驶的单位的车停放在某酒楼门前,便用备用的车钥匙将车开走,丢弃在某公园附近。一个多星期后,蔡某将公司的车开到某码头停车场,并摘下车牌扔到海里。车辆价值122063元。2010年2月25日,深感后悔的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对原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满,继而蓄意泄愤报复,偷开原单位所有的涉案机动车并丢弃,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涉案价值人民币122063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基于被告人蔡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意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年7月28日,法院最终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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