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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假孕行窃丈夫销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44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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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假孕行窃丈夫销赃

2010年3月2日至3月27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某(女)以假怀孕做掩饰先后四次窜至江西省峡江县胜利药店、百花手机店、柒牌服饰专卖店及诚信百货店盗窃价值9500元的财物。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赃物交给丈夫刘某某出售,并获赃款5200元。案发后,公安部门追回赃物并归还失主。

检察机关遂将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某公诉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刑

峡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0年8月4日,峡江县法院一审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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