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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惯偷3次盗窃同一大厦被抓,盗窃罪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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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惯偷3次盗窃同一大厦被抓,盗窃罪怎么处罚

2005年,16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开始行窃,先后被公安机关拘留2次,被劳动教养两年半。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1月28日至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3次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某大厦,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及一台价值1767元的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颜某某。2010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第三次进入大厦行窃时被大厦保安抓住并报警。案发后,被盗电脑已发还受害人。

检察机关遂将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同时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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