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夜藏商场盗窃手机,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赵某(女)原是浙江省台州市路桥电子数码城内的一个手机经销商,后于2009年3月花费80万元买了一套房,并欠款30万元。2010年4月底,资金紧张的张某产生了利用熟悉数码城安全管理的便利伺机盗窃的想法。2010年5月5日,赵某看到数码城即将清场关门,遂故意在店铺拖地并到卫生间清洗拖把,等所有的人都离开后将事先买来的大褂、手套等拿到洗手间穿戴整齐。直至深夜,被告人赵某走出洗手间并成功躲过几个监控和报警器,先后将五、六家店铺内经营的价值共计293213元的高档手机215部及手机内存卡54张偷走,后返回自己店中睡觉。次日,被盗店铺发现被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被怀疑的被告人赵某辩称自己被关在厕所里,并非自己所为,后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认罪。案发后,全部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赵某公诉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表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
2010年8月17日,路桥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