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钱以怀孕敲诈情人
2004年,被告人离异女子耿某在新乡市某歌舞厅上班时结识了新乡市某研究所工作人员廖某,通过交往两人发展并保持情人关系直至2009年年初。2009年3月,廖某向耿某提出分手,耿某遂以怀孕相威胁向廖某索要人民币80万元。随后,未达到目的,耿某还向廖某单位领导反映廖某违纪行为等,无奈的廖某遂向公安机关。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耿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耿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8日,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