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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用单位22万元资金作私用,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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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用单位22万元资金作私用

为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湖南省会同县某竹艺厂决定变卖该厂所属农副市场的门店,被告人该厂会计李某某也参与了此事。2008年底在成功以27.6万元将29个门店卖出后,除部分钱款用于开支和支付工资外,李某某将22.098万元资金挪作私用。后来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全部款项。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李某某被公诉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李某某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退回全部赃款,取得竹艺厂及全体职工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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