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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诱骗少女卖淫,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5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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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诱骗少女卖淫

1999年10月25日,16岁的胥某、13岁的张某、14岁的廖某1和13岁的廖某2被廖某以介绍打工为名诱骗至广东吴某(已判刑)的发廊,后吴某和廖某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四名女孩从事按摩职业。不久后,吴某和廖某又将四名女孩带到了吴某开的另一家发廊,逼迫四名女孩从事卖淫活动。2000年1月17日,四名女孩再次被转移,又在另一家发廊被迫卖淫。2000年1月24日,胥某侥幸逃脱,后廖某闻风潜逃。廖某1、张某、廖某2随后被家人解救。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廖某在海盐县被警方抓获。

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认定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强迫两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及两名未成年女孩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1年10月25日,抚州市中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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