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携带毒品乘坐火车
2011年4月1日,女子康某坐在从成都至沈阳北的K386次列车的2号车厢4号上铺。次日14时50分,在2号车厢查验身份证时,乘警发现康某神色慌张,经盘查、询问,在康某铺位上的手提包内查处眼镜带一个,内装3袋白色晶体可疑物。经鉴定,三袋白色晶体可疑物分别净重45.4克、45.98克、46、02克,总计共重137.40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康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康某提取尿样送检,结果表明康某尿液成冰毒类阳性。
2011年11月10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康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承认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