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伐香樟树
2010年2月,王某(已判刑)与陈某某协商,由王某出资21000元给陈某某,由陈某某向高安市矿山水库管理局矿山村委会张坑村购买香樟树5棵,购树事宜由陈某某与村小组协商,若剩余购树款则归陈某某。后陈某某与陈水根达成买卖香樟树5棵的口头协议。2010年2月24日上午,王某雇请刘金宝等工人挖树,将5棵香樟树挖倒,次日凌晨用货车运往浙江销售,得卖树款26000元。经鉴定,挖走的5棵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
2010年6月10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怎么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1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