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8年获释后染上毒品
被告人李某,1979年出生,19岁和25岁时两次犯罪,度过8年牢狱生后,染上吸毒。2011年5月18日,李某乘坐K386次列车,在2号车厢20号上铺。在偃师站后,乘警在车厢内例行巡视、检查,李某神色慌张。乘警从齐铺上拿下一条蓝色牛仔短裤,从右兜内查出用纸巾包裹的一大一小两袋白色结晶状颗粒物品。经盘问,李某供称该物品是冰毒,买来供自己吸食。后经鉴定,大袋物品重13.5825克、小袋物品重0.2385克,共重13.821克,均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累犯如何加重处罚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已超过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要求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