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造成煤炭资源破坏
被告人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在2004年至2011年间,擅自在重庆奉节一小煤窑内非法开采煤炭,虽经有关部门多次制止,仍不加改进,共开采煤矿三百多吨,造成煤炭资源的破坏价值达1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在2009年至2011年非法开采煤矿二百多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达7万余元。
2011年12月20日上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两人的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此案系该县开展整治煤炭行业专项行动以来,该院首批非法采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