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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合伙盗窃遇警察,抢劫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5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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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合伙盗窃遇警察

2007年12月2日凌晨5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孙某1和妻弟杨某某伙同孙某2、马某某(均已判刑)、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黄梁梦火车站,先后从一停留的货车上盗窃大米52袋,价值共计人民币4160元,后几人被公安人员发现,杨某某被抓获,其他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得知妻弟杨某某被抓住后,孙某1遂与孙某2、岳某某等人返回现场解救杨某某,并对公安人员李某某和保安队员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和高某某受伤,杨某某则趁乱逃跑。2008年7月,孙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抢劫怎么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1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伙同孙某2、岳某某等人当场使用暴力,殴打公安及保安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某1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因此,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1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只参与盗窃,并没有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遂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1供述的殴打公安和保安人员的过程不仅与同案犯的供述相符,且与被害人李某、高某的陈述相吻合,孙某1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09年2月12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孙某1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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