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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杨树苗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刑事案例           阅读:3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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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杨树苗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8年3月3日,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下汪村村民朱加明因对本村村民时某某承包了本村蔡坝水库山林地种植杨树苗心怀不满,伙同余保贵等四人将时某某所种植的1072株杨树苗折断,经鉴定:被毁杨树苗价值人民币3002元。2009年3月30日,朱加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加明无视国法,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以毁坏树苗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加明和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加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加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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