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持刀抢劫十余元
200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尚某(学生)伙同马某、杨某两人(学生),尾随某校宿舍管理员陶某采用搭话等手段将其诱至一公交车站牌下,持刀抢得现金10元。2008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尚某、马某、杨某再次持刀抢劫时被民警抓获。
未成年抢劫怎么处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11月1日实施抢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初犯,综上对三被告人均应减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