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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共同盗骡子销赃,盗窃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8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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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共同盗骡子销赃

2000年12月18日,被告人大李因犯盗窃罪被延庆法院判处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尚未履行。2001年11月14日,被告人大谷因犯盗窃罪,被延庆法院判处罚金刑人民币2000元尚未履行。2009年5月2日,被告农民大李和大谷到延庆县旧县镇常里营村,将被害人马某的1头骡子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900元,被告人大李分得赃款1200元,被告人大谷分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该骡子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害人马某又从购买人卢某手中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丢失的骡子买回。

盗窃怎么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李、大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且二人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大李曾因犯盗窃罪、私藏枪支罪,被告人大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人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大谷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仍有附加刑尚未执行,应与此次所犯盗窃罪的附加刑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延庆县法院以盗窃罪和之前未履行完的附加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大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大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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