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钱不择手段杀人抢物判死刑
2003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长江盗窃被害人林某及李某现金以及手表等物,共计3000余元。200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飞伙同他人在房山区长阳镇,盗窃杨某、王某、张某摩托车各1辆,赃物价值共计3500余元。2007年10月6日,被告人李长江、李飞为弄钱,以租用装载机为名,将被害人宋某骗至房山区城关镇。李飞趁宋某不备,持刀砍宋某左肩,李飞与李长江用石头砸宋某头部,致宋某颅脑损伤死亡。二人抢得龙工牌装载机、天宇手机各一个,以及部分人民币等物,价值人民币20.89万余元。二人将装载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抢劫怎么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长江、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长江、李飞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长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