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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疗工敲诈顾客案发,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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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疗工敲诈顾客案发

被告刘某(男,27岁)系北京某足疗店足疗工,在工作期间认识顾客王女士,双方交往过一段时间后分手。2009年2月9日,被告刘某进入王女士的别墅,盗窃王女士的银行存折、首饰及半裸照片一张,并以半裸照向王女士索要30万元。经鉴定被盗12件首饰共价值人民币625元。2月17日,被告刘某被警方抓获。

在刘某被抓获后,另有与刘某有工作关系的老板和同事报案,认为刘某盗窃了他们的财物。调查得知,2008年12月,刘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伪造了居民身份证。

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8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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