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盗取同事现金
被告人穆娜为固始县城关镇实验幼儿园教师。2008年暑假,穆娜曾与詹某等三名同事在詹某家玩牌时盗走现金1300元。2008年9月被告人先后盗取本单位教师黄某、王某、赵某现金各1300元、200元、2600元。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又盗走同事婚礼现金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退还全部赃款,并向被害人逐一登门道歉,取得谅解。
自首能减轻处罚吗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娜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做案后自首,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诚心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申请内容属实。
2009年7月31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穆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