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站老板倾倒油渣污染河流
2005年,在上海市青浦区经营加油站的被告人方某,从一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手中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吨废煤油,经提炼大部分被方某搀到了柴油中销售了出去,最后只剩下了800升提炼后再不能利用的残渣,残渣被其放于一密封塑料桶内五年。2011年4月,加油站经营不善,准备转手加油站的方某于4月11日早上7时许,将残渣用水稀释后装入了油罐车,准备排入河中时因怕被人发现而终止。当晚,方某趁加油站没人,将废油残液倒到了加油站的空地上,后用清水冲洗干净。然废油随水流入了下水道,沿河岸流到了淀浦河内。晚上10时许,群众发现淀浦河有油状物品并有芳香类异味后,向环保机关反映了情况。后经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测试,淀浦河水样检测为中毒,水质污染。经鉴定,事故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8万余元。
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量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8月16日,青浦区法院审理这起该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