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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假释考验期期满后怎么处理

缓刑、减刑与假释           阅读:3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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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

假释,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起源于英国,在19世纪中、后时期,世界多数国家实现了近代假释制度的建制。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假释考验期期满后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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