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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侵吞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罪应如何构成

刑事案例           阅读:13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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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侵吞公司财产

从1996年开始,在被告人时任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的操控下,被告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城开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黄某配合余某,通过虚构公司股东、虚假转让公司股权置换股东的方法,将诚达公司变成了余某等人控制的公司。2000年,余某、黄某套用诚开公司1800万元,并以他人名义各自增资扩股900万元。2001年,经多次谈判,黄某将持有的诚开公司股份退出,换来的是价值4000多万元的多处房产及股份预付收益。2005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缓。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2008年3月,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职务侵占罪应如何构成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黄某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诚达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要件,但其身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利用担任诚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间与余某合谋,采取虚假出资、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非法占有诚达公司股份,并2001年间非法侵吞了诚达公司约400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8年4月30日,温州中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亦予以没收。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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