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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邻居家中盗窃财物,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7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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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邻居家中盗窃财物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2年7月1日,趁邻居周某外出之际,潜入其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价值5942元。后又在2012年7月12日,利用留宿朋友李某家中李某睡着之际,盗走李某一部手机(价值705元)和一辆摩托车(价值4200元)。案发后,谢某某退赔了上述赃物,并主动投案自首。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巨大的入罪数额调整为三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遂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论处。

2013年4月8日,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也是法院系统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盗窃案件。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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