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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虚假手段骗贷数亿元,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6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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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虚假手段骗贷数亿元

1997年至2001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卫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张某、赵某、彭某、顾某、濮某、付某、余某等人先后多次虚构贸易背景、重复抵押、虚假按揭等从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骗贷共计人民币39548万元,后将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投资的项目,并将谊德公司投资的部分项目转至个人名下。另外,被告人卫某实际控制的重庆黛梦日化有限公司、重庆丹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还采取非法手段向中国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骗贷15645万元。至案发,谊德公司尚欠36408万元贷款未归还,黛梦公司、丹芙莱公司尚有15165万余元未归还。据悉,被告人卫某还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原副行长郑某(已判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市场处处长曾某(已判刑)、副处长杨某(已判刑)及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一支队原副支队长马某(已判刑)行贿共计92万元。

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将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卫某、陈某等11人一起公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6月29日,重庆市五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亿零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卫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其余10人有期徒刑或缓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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