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迫幼女卖淫牟利
被告人林某,福建人。2010年,在江西宜春居住。2011年3月,13岁的被害人邓某,多次拒绝林某指使中学生王某某、刘某、钟某想要将其带出去卖淫。后被林某以暴力胁迫被迫答应卖淫。2010年3月26日晚19时许,邓某被强行带到嫖客袁某的车上发生关系。事后,林某从4000元嫖资中拿给300元给被害人,其余归自己所有。此外,2011年2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多次介绍叶某、廖某、黄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取高额介绍费。
强迫卖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又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12年5月8日,因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