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砍伐自家承包林木
2001年,王某某承包了永修县三溪桥镇横山村杨家山组的康龙尖西部山场,合同期为十年。2011年3月,承包期即将到期,王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雇人砍伐康龙尖西部东边山场的阔叶林,烧制成木炭售得一万元。经鉴定,王某某无证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7.02立方米。2012年3月1日,王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一万元。
滥发林木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