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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注册公司后抽逃出资,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

刑事案例           阅读:3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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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注册公司后抽逃出资

2007年4月10日,被告人芮某在安徽省来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来安县远航电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芮某个人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另外三名股东出资。因资金不足,芮某找到中介公司帮忙。4月16日,中介公司找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1896万元资金通过芮某等人转让其公司账户,后公司在经过验资后注册成立。公司成立之后,芮某将2000万元注册资金经过某电器服务部转入王某等三人账户,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发现公司与某电器服务部并无经济往来,注册资金也没有再进入公司账户。案发后,被告人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芮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案发后,被告人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当庭认罪。

因此,来安县法院一审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芮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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